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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利成与吕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利成),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钱利成)。被执行人:吕庆。申请执行人钱利成与被执行人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利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