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执字第7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海龙五金塑料厂、李锦等与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忠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海龙五金塑料厂,李锦,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忠友,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746-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海龙五金塑料厂,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锦。申请执行人李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高磊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忠友。被执行人黄忠友,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19,住珠海市斗门区。(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珠斗法执字第74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黄忠友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四区14栋2单元904房(权证号码03××07号),因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黄忠友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权证号码03××07号)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