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薛理与郭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薛理,郭旭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618号原告:马薛理。委托代理人:陈益娟,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迪风,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薛理与被告郭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薛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薛理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