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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国车辆挂户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政府街146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2321-1。法定代表人母仕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贵,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建国,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物流公司)诉被告赵建国车辆挂户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凯达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达物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凯达物流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相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