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冉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冉,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何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尚德里3号楼(裕华公寓)20层7室房屋(房产证号:岸2003033**)。因被执行人王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尚德里3号楼(裕华公寓)20层7室房屋(房产证号:岸20030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