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彭学仁与胡礼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仁,胡礼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彭学仁,退休。被执行人胡礼苹,无业。申请执行人彭学仁与被执行人胡礼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乃仁经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且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