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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与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法定代表人:梁俊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海,该单位职工。被告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香江路东。法定代表人:葛立阳,职务:经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济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