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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县华胜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华县华胜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华县华胜蔬菜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县华胜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临渭区西进大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苏新文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