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臧志强与臧喜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志强,臧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臧志强。被执行人臧喜凤。申请执行人臧志强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臧志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