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继刚与王成、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刚,王成,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董继刚,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成,男,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子超,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董继刚与王成、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继刚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成、阜阳市江浙宾馆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