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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蒋宏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257号罪犯蒋宏洁,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溧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宏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3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1209号、第9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宏洁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蒋宏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蒋宏洁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宏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亦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宏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