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执行王美臻、艾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王美臻,艾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美臻,女,汉族。被执行人:艾智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王美臻、艾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艾智荣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艾智荣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逸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