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平渔与彭金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平渔,彭金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91号原告彭平渔,女,1972年12月6日生。被告彭金囤,男,1952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平渔与被告彭金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平渔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平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平渔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