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史忠玉与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忠玉,马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77-1号申请执行人史忠玉,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爱华,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项目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史忠玉与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爱华、刘力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爱华、刘力学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