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唐海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884号罪犯唐海星,男,生于1986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汉川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孝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撤销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5)川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海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中,2009年6月、2010年10月、2014年2月三次经本院共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唐海星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海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海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海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卢建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