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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小龙、蔡树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龙,蔡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小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树德。上诉人唐小龙、蔡树德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唐小龙、蔡树德以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起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立即归还起诉人的私房、土地使用权补偿、父亲死亡赔偿金、相片、私房租金、毕业证、精神补偿金、多年来上访费用、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讼争属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唐小龙、蔡树德的起诉不予受理。唐小龙、蔡树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地产侵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历史遗留”为理由来推诿,所谓历史遗留问题这不是上诉人造成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小龙、蔡树德起诉要求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立即归还其私房、土地使用权补偿等,其讼争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其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唐小龙、蔡树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