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熊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7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第4层4A。法定代表人:朱利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熊彪,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申请人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泰公司)不服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市仲裁委)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74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仲裁委查明:2013年11月11日,熊彪与摩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熊彪的岗位为软件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3000元,转正后薪资由固定工资3200元和绩效限高800元(正常50%)组成,并约定熊彪的社保基数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新最低标准;缴纳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合计500元,其中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的公司和个人部分均由单位缴纳。2013年11月21日,熊彪至摩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熊彪每日工作7.5小时(不超过8小时)。2014年2月21日,熊彪试用期满,摩泰公司以其试用期未完成考核任务为由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2014年3月27日,摩泰公司同意熊彪于当日转正。2014年11月21日,熊彪以个人原因为由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摩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摩泰公司当天收到该邮件。2014年12月20日,熊彪在摩泰公司正常上完班后离开了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摩泰公司未为熊彪办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5年1月4日,熊彪向武汉市仲裁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摩泰公司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武汉市仲裁委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补办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条款自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执行)。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摩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武汉市仲裁委不仅受理了熊彪的该项仲裁请求并裁决摩泰公司为熊彪补缴社会保险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因此,请求撤销武汉市仲裁委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载明系终局性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的是摩泰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摩泰公司未为熊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应当承担为熊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摩泰公司以社会保险的补办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销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摩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