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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昌林、周正坤与梁龙恩、梁龙勇、梁龙海、梁龙杨、梁龙美、梁龙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林,周正坤,梁龙恩,梁龙勇,梁龙海,梁龙杨,梁龙美,梁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55号申请人梁昌林,男,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周正坤,女,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梁龙恩,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梁龙勇,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梁龙海,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梁龙杨,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梁龙美,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梁龙富,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昌林、周正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72.81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