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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贺梅红与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红,蒋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原告贺梅红。被告蒋汉忠。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梅红诉被告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梅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