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贺梅红与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梅红,蒋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原告贺梅红。被告蒋汉忠。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梅红诉被告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梅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