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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干明与薛立仁、陈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干明,薛立仁,陈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干明,��,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经商,住福安市城北街道。被执行人薛立仁,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街道。被执行人陈清丽,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街道。申请执行人刘干明与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干明于2013年12月18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4月25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提级执行,2014年8月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执监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2014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发出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干明借款26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11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的财产管理部门,及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线索。调查了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的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执行财产有:1.在福安市中兴街西路1幢商场1、2、3、E、F、福安市金山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1楼商场有购买房产,但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办理抵押贷款;2.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花园别墅X号、福安市城北街尾X巷路X号、福安市城南金山大厦第一层商场、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商业城F座6-X号(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陈清丽拥有85%)。但因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在社会上的借款金额巨大,涉案多起,负责执行有多个法院;且福安市政府为了维护稳定,设立了金融防范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中;本院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六处房产,但被执行人只签订了购房合同,尚未取得法定权证,因此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还需待一定的前置时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拍卖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