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小民与杨昆、聂亚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民,杨昆,聂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民。被执行人杨昆。被执行人聂亚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小民人民币105806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昆、聂亚妮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10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寿翔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