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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宋宝山、冯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某某、冯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当场偿还现金4万元,剩余6万元,从2015年7月开始,被执行人宋某某、冯某某的工资卡由张某某支取,直至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由1400元由宋某某承担,其中执行费1400元已经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