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执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英全与曹守法、曹守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全,曹守法,曹守群,白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395-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全,居民。被执行人曹守法,居民。被执行人曹守群,居民。被执行人白连涛,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全与被执行人曹守法、曹守群、白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山东省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费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守群所有的车号为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