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靖、杜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李靖,杜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4589507-2被告被告李靖,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杜海军,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靖、杜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甘州区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