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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与殷建平、殷扣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殷建平,殷扣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169号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赵谷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该行员工。被告殷建平,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殷扣珠,男,1952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与被告殷建平、殷扣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建平、殷扣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为317.50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裴亚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