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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魏胡纯子与单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胡纯子,单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魏胡纯子被执行人:单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单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