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萧县闫集镇孟楼村民委员会与晁祥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闫集镇孟楼村民委员会,晁祥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42号原告:萧县闫集镇孟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孝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祥杰(晁亮),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萧县闫集镇孟楼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闫集镇孟楼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