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云飞、邹继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云飞,邹继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委托代理人王俊青,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主任。被告贾云飞,男,46岁,汉族,住开鲁县。被告邹继莉,女,42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云飞、邹继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王俊青,被告贾云飞、邹继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因被告贾云飞、邹继莉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5万元,利息截止2015年7月3日为171097.98元,2015年7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协议如下:一、被告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开鲁县建华镇庆发村房屋,建筑面积1523平方米(其中办公室206平发米、库房447平方米、车间87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开房证第1306314、1306316/1306317/1306318号)及其附属土地10000平方米,(从院北侧往南量起足10000平方米为准,使用年限至2040年11月30日)及硬化地面作价1021097.98元,抵顶所欠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不再找零。乙方无条件协助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此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3日签定协议有效。被告贾云飞辩称,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时间和事实均属实,协议书上的字都是我签的。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邹继莉与被告贾云飞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的陈述一致。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认定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云飞、邹继莉于2015年7月3日签定的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