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请法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请法执字第001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请法执字第00179号申请人郝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9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王某某、杨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偿还申请人郝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于每月月底支付50000元,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52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执行费8400元,由申请人郝某某承担,但因郝某某生活困难,我院予以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