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行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素梅、徐红民行政征收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行执字第141号李素梅、徐红民:本院已立案执行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素梅、徐红民行政征收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李素梅、徐红民于2015年7月7日前,按照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曹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安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