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国权与梁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44号原告:徐某某,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梁某某,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还行,于2002年我与被告外出打工,那年我们产生矛盾,于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现我们已经分居10年,夫妻间已没感情,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双辽市双山镇绿化村民委员会证明、双辽市双山镇余粮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边洪文证明。边洪文证实:我与徐某某是同学关系,在青岛打工期间与他们夫妻在一起打工。2004年徐某某妻子与徐某某发生矛盾后,梁某某离家出走,他们一直分居至今约10年。根据以上内容及庭审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原被告外出务工,此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十年。本案焦点主要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外出务工期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十年。原被告已和好无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 徐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