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新与杨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杨京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吴新,男,汉族,1941年3月8日生。被告杨京京,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诉被告杨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禹州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被告杨京京户籍所在地位于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关帝庙村4组,且被告提交了一份由禹州市火龙镇关帝庙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幼在该村生活,没有在外生活及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杨京京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归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京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