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忠宝诉柳宝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宝,柳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柳忠宝,男,汉族,住本市龙山区新兴街东艺春城。被执行人柳宝文,男,汉族,住本市龙山区隆府家园。申请执行人柳忠宝与被执行人柳宝文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忠宝要求被执行人柳宝文腾出房屋,本院已强制执行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柳忠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