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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雷与徐新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徐新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徐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凌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徐雷诉被告徐新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徐雷以与被告徐新泉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已减半收取),合计215.6元,由原告徐雷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