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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123号张彪与梁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池县。被执行人梁晓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晓龙下落不明,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新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李志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