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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光有申请执行朱光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光有,朱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50号申请人蔡光有,男,彝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桥乡。被执行人朱光洪,男,彝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蔡光有与被执行人朱光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153号民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朱光洪同意赔偿申请人蔡光有挡墙损失款140000.00元。当庭支付50000.00元,余款90000.00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但被执行人朱光洪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蔡光有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光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光洪同意在2015年3月底前分两次付清。到期后多次打电话催促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朱光洪至今未履行。经向房地产和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光洪无房产登记和存款,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金执字第00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