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雄良、叶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雄良,叶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徐雄良,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叶雪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徐雄良与叶雪明(2016)浙0824执4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雪明名下无存款、商品房、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与被执行人徐雄良联系,徐雄良表示同意该案先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叶雪明有能力履行时再继续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4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