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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与粟贵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沅陵县国土资源局,粟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鸳鸯山,组织机构代码00665094-4。法定代表人唐邦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粟贵友,男,1963年2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粟贵友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沅国土资罚字(2015)第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粟贵友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粟贵友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粟贵友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 华审判员 钟群峰审判员 张干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晴附:本行政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