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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潘宏敏与张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宏敏,张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潘宏敏,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隆,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潘宏敏与被执行人张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