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龙与神木县庙梁机砖厂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神木县庙梁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94年9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委托代理人陈双得,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庙梁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刘占刚,男,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庙梁机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陈龙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神木县庙梁机砖厂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陈龙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神木县庙梁机砖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