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裕执字第0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陆美强、张如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强,张如虎,舒红斌,应锦进,徐群丹,朱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026-4号申请执行人陆美强,男性,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张如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被执行人舒红斌,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云县。被执行人应锦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徐群丹,女,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朱丽媛,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陆美强与徐群丹、张如虎、应锦进、舒红斌、朱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群丹、张如虎、应锦进、朱丽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张如虎房产一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如虎查封的房产已委托浙江省缙云县法院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陆美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如虎、舒红斌、应锦进、徐群丹、朱丽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美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