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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洪勇与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勇,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勇,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勇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洪勇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湘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