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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和平、屈代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韩和平,屈代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本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向前,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和平。被告屈代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和平、屈代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本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挂靠其公司的鄂E×××××号小型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没有任何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原告遂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秭归县成平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阮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