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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建花与牛总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花,牛总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花,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牛总礼,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花与被执行人牛总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建花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牛总礼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440元,被执行人牛总礼现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花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牛总礼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