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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