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