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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莉莉与张正祥、顾娥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3号申请执行人梁莉莉,居民。被执行人张正祥,个体户。被执行人顾娥梅,居民。被执行人张生嵘,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房屋以及车辆已经被查封,因程序处置需要较长时间,六个月内难以执行到位,申请人亦没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