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佛坪县大河坝中心卫生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