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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祖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祖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祖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樑。委托代理人徐明高,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泉。委托代理人练丽姬,女。委托代理人李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祖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因反诉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