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濉溪县监察局与朱继荣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监察局,朱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监察局。法定代表人:赵德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继荣,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濉溪县民政局殡仪服务中心主任。濉溪县监察局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发出濉监函(2015)3号《关于提请保全朱继荣财产的函》,提请本院对朱继荣个人及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继荣之妻曾娟秀(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全部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朱继荣之子朱忠强(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全部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朱继荣之女朱伟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全部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朱继荣儿媳蔡雨歌(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全部存款;五、查封被执行人朱继荣与其妻曾娟秀共同所有的房产:恒大名都3#408室、濉溪县虎山南路××院×号、濉溪县虎山南路自建房各一套(处),共计三套(处);六、查封被执行人朱继荣之子朱忠强、儿媳蔡雨歌共同所有的房产: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号可伦公馆××、××房产两套;七、查封被执行人朱继荣之子朱忠强名下车牌为皖F×××××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涛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