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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垦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兆金与石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金,石春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垦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刘兆金,男,汉族。被告石春国,男,汉族。原告刘兆金与被告石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兆金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春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石春国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砖,当时被告只给付了部分砖款,剩余47,700元砖款因无钱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砖款47,700元。被告石春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情况:1、2013年5月14日石春国签名的欠据一份,内容为:“欠砖款肆万柒仟柒佰元整。”欲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47,700元。被告未出庭质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欠原告刘兆金砖款47,7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被告石春国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砖86406块,每块0.48元,计41472元,购买八孔砖68000块,每块0.68元,计46240元,共计87712元。2012年被告石春国给付砖款2万元,2013年给付砖款2万元,2013年5月14日被告石春国出具欠据47,7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石春国应依法支付原告刘兆金砖款47,700元。被告石春国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间,原告主张还款,被告即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石春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兆金砖款47,700元;如果被告石春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石春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